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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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附約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2、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公共建築物遭受火災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至四款情形,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
訂立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者,其第一項各款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不適用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約定。
本附約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2、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公共建築物遭受火災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如係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於公共建築物遭受火災或乘坐電梯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就第一項各款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如係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就第一項各款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第三項所列數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i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本附約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如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劫持,於劫持中本附約終止者, 本公司自動延長本附約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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