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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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一般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本公司開始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月給付一般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其給付期間依失能程度而不同,一級失能給付一百個月,二級失能給付九十個月,三級失能給付八十個月,四級失能給付七十個月,五級失能給付六十個月,六級失能給付五十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前述重大燒燙傷需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大燒燙傷者,內容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六條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運輸工具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七條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給付運輸工具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八條給付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運輸工具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給付期間依失能程度不同,一級失能給付一百個月,二級失能給付九十個月,三級失能給付八十個月,四級失能給付七十個月,五級失能給付六十個月,六級失能給付五十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運輸工具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 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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