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險範圍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 |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 |
|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 ||
|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 ||
|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 | ||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2 | |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70% |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5%~100%) |
|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 ||
|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 ||
| 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 (失能等級第一級) | 保險金額 X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100%) | |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2 X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5%~100%) | |
|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70% X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5%~100%) | |
|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1~6級殘)(註2) | 每月:保險金額 X 1% X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5%~100%) 給付期限為36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2%,本契約貼現值請詳閱本契約條款附表二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每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為限。
註3.
(1)上表各意外身故保險金,除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有加計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2)上表各意外失能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有加計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限。
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傷害險,累計最高總保額為2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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