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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計畫一」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

一、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地而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每日一仟元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診療癌症於同一日入院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二、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依前款約定情形住院治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按每日一仟元之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二十一日為限。

三、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外科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給付一萬元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四、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自第一個放射線療程起,按每日一仟元之金額乘以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其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五、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自第一個化學療程起,按每日一仟元之金額乘以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其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六、癌症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給付五十萬元之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契約各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計畫別/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計畫一1,000元
計畫二1,000元
計畫三2,000元
計畫四2,000元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上表所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二倍,乘以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三、住院看護保險金: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住院看護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看護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看護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計畫別/日額住院看護保險金日額
計畫一500元
計畫二500元
計畫三1,000元
計畫四1,000元

四、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燒燙傷必須入住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之日數給付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入住之燒燙傷中心如係設置於醫院之加護中心(或病房)內,本公司不另行給付第二款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及保險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計畫一3,000元
計畫二3,000元
計畫三6,000元
計畫四6,000元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出院、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轉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保險單條款附表三),經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四十萬元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公司於劫持事故終了前仍負本條約定給付之責。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各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每日一仟元之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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