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險金項目/計畫別 | 計畫一 | 計畫二 |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 | 50萬 | 100萬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1) | 50萬 | 100萬 |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0萬 | 20萬 | ||
| 癌症(輕度)保險金 | 0.5萬 | 1萬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40萬 | 40萬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100萬 | 100萬 | ||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100萬 | 100萬 | ||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 200萬 | 200萬 | |
|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 | 100萬 | 100萬 | ||
| 公共建築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100萬 | 100萬 | ||
|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100萬 | 100萬 | ||
| 意外失能保險金(註2)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
| 最高給付金額 | 100萬 | 100萬 | ||
|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註2)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
| 最高給付金額 | 100萬 | 100萬 | ||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註2)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2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2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 最高給付金額 | 200萬 | 200萬 | ||
|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
| 最高給付金額 | 100萬 | 100萬 | ||
| 公共建築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註2)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
| 最高給付金額 | 100萬 | 100萬 | ||
|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註2)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100萬乘以失能程度表所列給付比例 | |
| 最高給付金額 | 100萬 | 100萬 | ||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365日) | 1,000/日 | 1,000/日 |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365日) | 1,000/日 | 1,000/日 | ||
|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00/次 | 1,000/次 | ||
| 住院醫療保險金 (最高給付365日,因精神疾病住院,最高90日為限) | 1,000/日 | 1,000/日 | ||
|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30日) | 2,500/日 | 2,500/日 | ||
|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30日) | 3,000/日 | 3,000/日 |
※保險給付的限制
註1: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約定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條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註2:詳細給付內容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二、「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如為癌症(輕度)或重大疾病,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本契約續保時,不受等待期間的限制。 三、「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 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 公佈者為準。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七、「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MGA 21100101 10/25 商品代號:MGA2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至 第三十三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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