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當年度底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總基本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則按當年度底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依本契約規定得豁免保險費之期間時,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若當年度底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總基本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則按當年度底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於分期繳保險費契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依本契約規定得豁免保險費之期間時,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及第十五條殘廢保險金不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齡屆滿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一、二、三級殘廢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日的翌年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每年於該診斷確定殘廢的周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或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情形致成附表所列第一、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約定。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投保類型別,依下列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乙型: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躉繳者,係指保單所載年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丙型:每屆滿三年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表給付「生存保險金」。
| 給付次序 | 給付金額 |
|---|---|
| 第一次 | 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
| 第二次 | 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
| 第三次 | 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
| 第四次 | 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
| 第五次 | 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六次起 | 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
三.丁型:被保險人於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躉繳者,係指保單所載年期)起之每年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至九十五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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