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2.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3.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前項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本契約發生條款第九條第八項、條款第十一條或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給付的限制: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3%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1.最低保額:3000澳幣。
2.累計最高保額:
| 保險年齡 | 保額上限 | 保險年齡 | 保額上限 | 保險年齡 | 保額上限 |
|---|---|---|---|---|---|
| 0~15歲 | 20萬澳幣 | 36~40歲 | 29萬澳幣 | 56~60歲 | 42萬澳幣 |
| 16~25歲 | 22萬澳幣 | 41~45歲 | 31萬澳幣 | 61~65歲 | 47萬澳幣 |
| 26~30歲 | 25萬澳幣 | 46~50歲 | 34萬澳幣 | 66~70歲 | 53萬澳幣 |
| 31~35歲 | 27萬澳幣 | 51~55歲 | 37萬澳幣 | 71~75歲 | 62萬澳幣 |
3.累計總限額: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單位:新台幣,以公告之澳幣換算標準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的澳幣約當額,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 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 張 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三…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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