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險金項目 | 保險金額 |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00萬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100萬 | |
| 失能保險金 (僅給付失能等級第二至十一級) | 致成失能等級之一 | 100萬乘以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 |
| 最高給付金額 | 100萬 | |
|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 1,500元/日 | |
|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 3,000元/日 | |
|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 4,500元/日 | |
|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 3萬/次 |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1,000元/日 | |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1,000元/日 |
| 險種項目 | 保險金額 |
|---|---|
| 壽險 | 100萬 |
| 傷害險 | 100萬 |
|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 1,500元/日 |
| 癌症醫療險 | 1,000元/日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死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第 八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 費。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六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契約的終止】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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