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小富翁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計畫二)」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項目/計畫別計畫一計畫二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100萬100萬
癌症身故保險金60萬60萬
意外失能保險金致成失能等級之一100萬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100萬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
最高給付金額100萬100萬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3,000元/日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1,500元/日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60,000元/次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3,000元/日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1,000元/日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1,000元/日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 八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 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險 費。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六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契約的終止】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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