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Fun肆動網路投保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乘以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最高比例之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三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生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依其脫臼部位按保險金額的5%乘以條款附表三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脫臼而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者,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依其創傷大小按保險金額的0.1%乘以條款附表四意外創傷縫合處置項目及給付比例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二項以上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投保規定

商品代號EPDDEPDEEPDF
保險年期1年180日90日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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