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終愛e生網路投保小額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失能等級之給付比例

失能等級1級2級3級4級5級6級7級8級9級10級11級
給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5%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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