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被保險人身故或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 依付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 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年齡屆滿110歲保單週年日前,自契約生效 日起屆滿一週年之日起,於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20%給付。
| 年齡 | 0~10歲 | 11~12歲 | 13~14歲 | 15~72歲 |
|---|---|---|---|---|
| 投保限額 | 10萬~20萬 | 10萬~40萬 | 10萬~70萬 | 10萬~5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 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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