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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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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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 | 第一~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 | 年繳保險費總和 X 1.08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發生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按左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三保單年度起身故者 | Max(身故時之保險金額,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年繳保險費總和X1.08倍) || 2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2) | 第一~二保單年度內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8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未發生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按左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三保單年度起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 | Max(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年繳保險費總和X1.08倍) || 3 | 罹患癌症保險金(註3) | 低侵襲性癌症(一次為限) | 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5% |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 |
| 重大癌症(一次為限) | Max(保險金額, 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年繳保險費總和X1.08倍) | 被保險人所罹患為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左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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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滿期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8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發生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按左列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且未發生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且未發生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癌症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3: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二項以上低侵襲性癌症或重大癌症者,本公司就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或重大癌症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罹患重大癌症後再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僅依約定給付重大癌症之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低侵襲性癌症給付之責。
註4: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癌症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其中一項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累計總限額: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富邦人壽金鑫安防癌保本保險(CLK)』及其他保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保額為500萬元。
2.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3.各型癌症險,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 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 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十、「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十一、「低侵襲性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人體組織細胞異 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 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症,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四)在RAI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第 28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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