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公司已先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各項殘廢程度之一者,並經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因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而得申領重大傷殘保險金者,本契約僅就重大傷殘保險金之給付部分仍持續有效,本公司不另負其他險金之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因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而得申領重大傷殘保險金者,本契約僅就重大傷殘保險金之給付部份仍持績有效,本公司不另負其他保險金之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各項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殘廢之日起,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重大傷殘保險金。其給付期間依殘廢程度決定,第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第二級殘廢給付七十五個月,第三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合計給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二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殘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重大傷殘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各項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開始豁免本契約剩餘繳費期間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而不包括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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