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十來運轉終身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金給付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條款附表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如係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以外之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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