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年金開始給付日開始,本公司於保證期間內之每年保單週年日,以及保證期間後之每年保單週年日被
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投保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年金」:
一、A型:
每次按保險單所載年金金額給付。
二、B型:
每次按保險單所載年金金額乘以下表所列比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
| 給付次序 | 給付比率 |
|---|---|
| 第一次至第五次 | 一倍 |
| 第六次至第十次 | 一.二五倍 |
| 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 | 一.五倍 |
| 第十六次至第二十次 | 一.七五倍 |
| 第二十次起 | 二 倍 |
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得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者,本公司將就已繳保費或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較大者返還之。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者,如有仍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與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四)為基礎,按本公司訂定的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現金給付,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或併於給付年金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四、購買同類保險的「增額繳清保險」。但於年金給付期間,保單紅利一律改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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