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金多福傷害保險-計畫B」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條款附表二、三),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2%乘以條款附表四「手術項目給付比率表」中所載該項手術之給付比率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針對二個以上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6%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05%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依要保人所投保之計畫別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給付 項目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計畫別計畫A計畫B計畫C
給付金額給付金額給付金額
意外傷 害失能 保險金一般意外傷害事故100萬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200萬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300萬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 第十四條及 第十五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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