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平安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囊括一般意外、大眾運輸、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固定保額倍數給付。

住院、手術、療養、重大燒燙傷皆給付,附約保障功能一樣完整。

可選擇一次貼現或按月固定120期確定給付,生活照顧長期不中斷。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條款附表二、三),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接受治療超過三十日以上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1%,給付「長期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35%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項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05%,給付「意外傷害出院療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AHQR1040804 10/25 商品代號:AHQR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一級殘廢。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一級殘廢。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壽險部分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改依「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給付 第十四條至第 33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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