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平安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囊括一般意外、大眾運輸、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固定保額倍數給付 。

住院、手術、療養、重大燒燙傷皆給付,附約保障功能一樣完整 。

可選擇一次貼現或按月固定120期確定給付,生活照顧長期不中斷。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本保險單條款附表二、三),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同一次住院接受治療超過三十日以上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第三十一日(含)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1%,給付「長期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35%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項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的0.05%,給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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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AHPR1000701 8/24 商品代號:AHPR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五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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