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入、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加護病房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得申領之「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最低投保金額:500元。
最高投保金額:2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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