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述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於前項實際申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住院治療期間內,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前項規定給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所得之金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醫療保險金」。
| 項目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 | 鼻骨、眶骨 | 十四天 |
| 2 | 掌骨、指骨(同一手 一~二根) | 十四天 |
| 3 | 蹠骨、趾骨(同一足 一~二根) | 十四天 |
| 4 |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二十天 |
| 5 | 肋骨 | 二十天 |
| 6 | 橫突(包括頸椎、胸椎、腰椎一節或多節) | 二十天 |
| 7 | 掌骨、指骨(同一手 三~五根) | 廿一天 |
| 8 | 蹠骨、趾骨(同一足 三~五根) | 廿一天 |
| 9 | 楔骨及/或骰骨 | 廿一天 |
| 10 | 舟狀骨 | 廿八天 |
| 11 | 鎖骨 | 廿八天 |
| 12 | 橈骨或尺骨 | 廿八天 |
| 13 | 膝蓋骨 | 廿八天 |
| 14 | 顴骨(顏面骨) | 三十天 |
| 15 | 上頷骨 | 三十天 |
| 16 | 肩胛骨 | 三十四天 |
| 17 | 跟骨、距骨 | 四十天 |
| 18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四十天 |
| 19 |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四十天 |
| 20 | 臂骨 | 四十天 |
| 21 | 橈骨與尺骨 | 四十天 |
| 22 | 腕骨(一手或雙手) | 四十天 |
| 23 | 脛骨或腓骨 | 四十天 |
| 24 | 踝骨(一足或雙足) | 四十天 |
| 25 | 股骨 | 五十天 |
| 26 | 脛骨及腓骨 | 五十天 |
| 27 | 頸椎 | 五十天 |
| 28 | 頭蓋骨 | 五十天 |
| 29 | 大腿骨頸 | 六十天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進行門診手術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得申領之「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歲~70歲,得續保至年滿75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被保險人子女:0歲~20歲,得續保至年滿23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1.投保單位限制:5~20單位,每單位100元,整數單位投保。
2.附約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累計最高日額應小於等於2,000元。
3.同一被保險人投保主約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附約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其醫療日額累計最高為5,000元,且含同業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7,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約的無效】 第十一條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依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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