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金安馨保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般意外:1~20年:保額+應繳保費總額;21年以後:保額。

陸上、水上大眾運輸:1~20年:2倍保額+應繳保費總額;21年以後:2倍保額。

空中大眾運輸:1~20年:4倍保額+應繳保費總額;21年以後:4倍保額。

一般意外:保額X殘廢比例。

陸上、水上大眾運輸:2倍保額X殘廢比例。

空中大眾運輸:4倍保額X殘廢比例。

保額25%(以給付一次為限)。

1.保額0.1%/日(每次上限90日)。

2.骨折未住院:保額0.05%/日(按骨折日數表計算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 14天

(3)蹠骨、趾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另加計0.1%/日(每次上限30日)。

「應繳保險費總額」1.02倍。

第1~20保單年度非意外身故/全殘廢者,返還「應繳保險費總額」。

投保規定

最低:新臺幣30萬元;

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 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四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3/11 二、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四倍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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