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一、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條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1%乘以附表三所列給付比例,每月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共給付一百二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的給付比例扣除以前殘廢項目的給付比例後之比例,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本公司不受理本條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附表六對應之給付倍數,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由要保人於投保時所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指定。
本條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後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改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二者之最大值給付本條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前,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非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並應退還非壽險部份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一、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前身故,比較下列三者,取最大值: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到達領取生存保險金之特定保險年齡後身故,改按下列二者,取最大值: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二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 |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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