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安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意外傷害 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住院當日)(註1) (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骨折未住院或已住 院但未達條款骨折 別所定日數表(註2)1.完全骨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骨折別表日數x1/2 2.不完全骨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骨折別表日數x1/4 3.骨骼龜裂: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骨折別表日數x1/8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 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加護病房住院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註1) (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 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註1) (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0日)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 醫療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註1: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註2: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1/2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1/4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75歲為止。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23歲為止。

投保規定

1.被保險人本人:0~70歲。

2.被保險人之配偶:0~70歲。

3.被保險人之子女:0~23歲。

最低保額:500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2,000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過六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未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醫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未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醫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各項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四條約定之保證續保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月者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數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月者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數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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