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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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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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 折 | 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註1) | 完全骨折 ■保險金額x骨折別表(3%~80%)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
| 不完全骨折 ■完全骨折給付金額x1/2 | ||||||||||||||||||
| 骨骼龜裂 ■完全骨折給付金額x1/4 | ||||||||||||||||||
| 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 | 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x2%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
| 脫 臼 | 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 位術保險金(註2) | 保險金額x脫臼別表(10%~30%)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
| 縫 合 | 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 保險金(註3) | 保險金額x0.1%x意外創傷縫合處置項目及給付比例表(50%或100%)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
| 重 大 燒 燙 傷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額x25% | 以乙次為限 | |||||||||||||||
| 意 外 身 故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註4)(註5) | --- | ---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 |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註6) | 保險金額x2倍 | 1.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2.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意 外 失 能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11級失能) (註7) | --- | ---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 金給付表(5%~100%) |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註6) | 保險金額x2倍x失能程度與 保險金給付表(5%~100%) | 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註1: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註2: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註3: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二項以上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註4: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富邦人壽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
註5: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6:「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2)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註7: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依上表所列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按條款附表所列一級失能的給付比例,對應上表給付金額約定的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2)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
(3)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如屬相同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200萬元且當件保額不得大於主約保額5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ADH1150101 4/15 商品代號:ADH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四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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