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臺銀人壽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要保人投保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1)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或半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仍按年金金額給付年金,至其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開始給付後:保單不得申請解約,亦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1)一次給付。
(2)分期給付:年給付、半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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