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臺銀人壽「安心享終身保險(11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每年按其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180日之限制。

本契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多以12次為限,且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如有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而致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繼續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保單條款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限。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保單條款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投保規定

6年期:16歲~70歲。

10年期:16歲~65歲。

20年期:16歲~55歲。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A.16歲~65歲:新臺幣1,000萬元。

B.66歲~70歲:新臺幣500萬元。

(3)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訂立本契約時累計同業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險部分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 或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傷害第一級至 第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2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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