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十五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本附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五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傷害,或於本附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疾病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起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首次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時,另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六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該年度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本公司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除首次以保險金額之七倍為限,爾後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六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起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除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零點五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首次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時,另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之零點五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該年度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失能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本公司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除首次以保險金額之三點五倍為限,爾後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之零點五倍為限。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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