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十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十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外,另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十二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應已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或超過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之「應已繳保險費」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其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繳費年期 | 10 | 20 |
|---|---|---|
| 投保年齡(歲) | 0~65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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