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失能程度之ㄧ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 保障項目 | 保障內容說明 | |
|---|---|---|
| 一 次 性 給 付 | 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 25倍 X 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之25倍為限。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 25倍 X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之25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80歲,則不適用。 | |
| 月 月 給 付 | 照護扶助保險金 (註)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前述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
| 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註)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除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外,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述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每月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00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80歲,則不適用。 | |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司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附約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註:本附約如有保單條款第八條第八項、保單條款第十條及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照護扶助保險金或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1.75%。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60歲 |
單位:新臺幣
| 職業類別 | 第一至四類 | 第五、六類 |
|---|---|---|
| 投保限額 | 5,000元~5萬元 (以每仟元為單位)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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