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凱基人壽「一三五人身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所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所約定的「海外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海外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所約定的「飛航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倍給付飛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所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所約定的「海外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海外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所約定的「飛航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飛航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五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件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因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所扣除之各項已給付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項目之乘積(實例詳見保單條款附件一)︰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以前失能項目所應給付比例。

三、失能給付基準倍數︰

(一)以前失能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高於或等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失能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時,則以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失能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失能給付基準倍數。

(二)以前失能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失能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時,則依以前失能給付「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失能給付基準倍數。

前項第三款所稱「基本保額給付倍數」係依意外傷害所導致失能事故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一。

二、「海外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三。

三、「飛航意外傷害事故」︰「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五。

如該項失能發生於本契約訂立前,則「基本保額給付倍數」為一。

第五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投保規定

職業類別
投保限額500萬1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海外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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