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凱基人壽「鑫滿意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應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本公司給付時如要保人已身故,則給付對象變更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致身故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致身故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致身故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時之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凱基人壽的其他失能險

心安御守終身保險心安福失能照護終身保險心安福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延伸閱讀

失能等級 1 到 11 級給付比例表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