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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積優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生存金60歲滿期金75歲)」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及其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的前一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一、第一至第十生存保險金給付年度為百分之四。

二、第十一生存保險金給付年度起為百分之五。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3.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3)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以下同)一○○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4)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十項、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4.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5.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投保規定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繳費年期投保年齡滿期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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