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2、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4、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5、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2、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本款第二目方式計算所得之數額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滿期保險金」係以下列二者之較大值計算所得之數額: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七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2】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4】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率。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表定年繳保險費:
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
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7】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繳費期間為躉繳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繳費期間為二年者,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8】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9】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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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二) 「滿期保險金」係以下列二者之較大值計算所得之數額: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七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任何 【APOQPL】-5/13 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 十 六 條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 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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