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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繽分樂美元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躉繳保險費」。

2、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3、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躉繳保險費」。

2、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之保單利益給付表。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保單條款第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目方式計算所得之數額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滿期保險金」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任何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註5】躉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註6】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7】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8】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保價係數表」中所列比率。

【註9】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註10】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紅利決算基準日12月31日),根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前述可分配之保險單紅利,於次年之5月1日宣告,適用於保單週年日在宣告日當年度之5月1日至次年度之4月30日止的保單。

前項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保單紅利及額外紅利等二部分,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 年度保單紅利: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依當時已公告應適用之「年度保單紅利」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2、「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1)本契約於保單週年日前終止、停效或失效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當年度之「年度保單紅利」;保單週年日前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則減少保險金額部分不予給付。

(2)辦理復效者,復效後至下一保單週年日之「年度保單紅利」,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3)若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當年度之「年度保單紅利」。

(二) 額外紅利:

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五保單年度及第十保單年度時,本公司分別於各該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依當時已公告應適用之「額外紅利」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 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躉繳保險費」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六目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任何 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 十 四 條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 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 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 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 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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