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及其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的前一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百分之五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4】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註5】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6】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註7】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
【註8】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註9】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之保險年齡,本契約提供之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詳保單條款附表二「生存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對應表」。
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前一保單週年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或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且變更後的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須晚於申請日一年以上。本公司得依變更後之結果向要保人收取或退還變更前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額。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則本公司不受理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
【註10】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給付滿期保險金之保險年齡,本契約提供之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詳保單條款附表二「生存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給付年齡對應表」。
【註11】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前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三「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前之每萬元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起係為保單條款附表四「到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起之每萬元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註12】期末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診斷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計算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前已經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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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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