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合計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的1.06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時,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於全殘廢診
斷確定時按本契約[合計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的1.06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非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時,本公司另退還傷害險部分解約金予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電梯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航空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或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各項殘廢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
,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陸上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陸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或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陸上交通意外事故]申領[陸上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各項殘廢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水上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上交通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或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水上交通意外事故]申領[水上交通意外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四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 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二)】 第三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身故、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但 第十四條及第 37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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