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認定之日及失能認定之日起後每屆滿一年,按保險單所記載之投保單位,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以給付十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每投保單位每年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本附加條款附表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每投保單位每年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配偶:0~70歲。
子女:0~未滿23足歲。
(本人及配偶、子女投保本商品,經公司同意且契約為有效時,可續保至主契約被保險人80歲,但配偶年齡不得超過8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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