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凱基人壽「意百分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且未達八十六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對應之意外係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一併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各項失能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計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及其致成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對應之意外係數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一併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種類,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對應之意外係數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依照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種類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各項失能程度所列之給付比例,累積最高以百分之一百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失能時,本公司對同一失能程度僅給付一次且最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條保險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八十六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且被保險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之每一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給付意外失能安養保險金。但超過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後,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凱基人壽的其他失能險

心安御守終身保險心安福失能照護終身保險心安福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延伸閱讀

失能等級 1 到 11 級給付比例表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