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計算方式:
(1)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X1.2%(元以下無條件進位)」X「保險金額」(每千美元)X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2)第七保單週年日至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X3%。
2.給付方式:年給付或月給付。如保戶選擇月給付,則以每一保單週年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預定利率換算為每月應給付金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00歲且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額」X 1.6倍的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繳費期間內:「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二者取其較大值。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三者取其最大值。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或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其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者,其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每年依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可分配之年度紅利、長青紅利及長青解約紅利,作為下列紅利給付之基礎:
1.年度紅利:自第二保單週年日起,每年分配年度紅利予要保人。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紅利:(1)現金給付(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3)抵繳應繳保險費(4)儲存生息。
2.長青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紅利予要保人。
3.長青解約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要保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時,依要保人終止或減少之「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 保險期間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保額限制 (以千美元為增加單位) | |
|---|---|---|---|---|
|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 6年期 | 0~16歲 | 6,000 | 50萬 |
| 17~70歲 | 2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 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 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及通知要保人。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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