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原位癌」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惡性腫瘤」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惡性腫瘤手術治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惡性腫瘤」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條款附表二計算給付「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保險金給付表
| 給付項目 | 投保每一單位金額 |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 100,000元 | 初次罹患惡性腫瘤保險金 | 200,000元 | 初次罹患特定惡性腫瘤保險金 | 300,000元 | 惡性腫瘤手術治療保險金 | 100,000元 | 惡性腫瘤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100,000元 | 惡性腫瘤化學藥物治療保險金 | 100,000元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500,000元 |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醫療保險金 |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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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九十日之限制。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本附約所稱「特定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人「初次罹患」前項所定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義之「惡性腫瘤」且其部位符合附表一所列該被保險人性別之特定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惡性腫瘤項目者。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本附約所稱「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第 8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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