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個人及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個人及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住院日額),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本保險契約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依「骨折別日數表」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別日數表
| 骨折別 | 住院日數 |
|---|---|
| 1.鼻骨、眶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撓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追擊委椎)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撓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霜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頭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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