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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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於本公司依本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另按「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投保年齡 | 20足歲~60歲 | 61~6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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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額限制 | 100萬元~6000萬元 | 100萬元~300萬元 |
‧躉繳:2~30年期。
‧分期繳:7、10、15、20、30年期
(投保年齡+保障年期必須小於(含)8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及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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