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第一金人壽「鑫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於收齊文件十五日內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則該身故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若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時,該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本公司將按未領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其貼現利率適用保險單條款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年金。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選擇一次給付年金者,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給付一次年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選擇分期給付年金者,則前述金額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分期給付者,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時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公司將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適用第二項之預定利率。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保險單條款第八條用以計算年金金額的年金生命表終極年齡之年度末較早發生者止。但於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內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1)一次給付。

(2)分期給付(年、半年、季、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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