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第一金人壽「富貴365美元增額還本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樣險人於死:本、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其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最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單年度第1年第2年第3年(含)及以後
基本保額之倍數1倍3倍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約條款相關約定辦理。

註1:「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3%之年利率,自「保險費應繳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間屆滿之日及以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其「保險金額」或「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中金額較高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2年期3年期7年期
投保年齡0歲~73歲0歲~70歲0歲~66歲

(1)未滿15足歲:3,000美元~6萬美元。

(2)15足歲(含)以上:3,000美元~20萬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樣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本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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