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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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其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最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 保單年度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含)及以後 |
|---|---|---|---|
| 基本保額之倍數 | 1倍 | 3倍 | 6倍 |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間屆滿之日及以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按其「保險金額」或「應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中金額較高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
| 繳費年期 | 2年期 | 3年期 | 7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73歲 | 0歲~70歲 | 0歲~66歲 |
(1)未滿15足歲:3,000美元~6萬美元。
(2)15足歲(含)以上:3,000美元~2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樣用保險金」之責任。 本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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