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住院後辦理出院者,除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ㄧ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以領取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二)雙眼失明(三)癱瘓(重度)(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五)末期腎病變。
* 承保年齡:新保件35∼60歲,可續保至65歲。
* 保障年期:一年。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等待期間:本商品初次投保需自契約生效後第三十一日始負保險給付責任,但因意外事故所致及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則不受本項所述三十日約定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 病人為目的者。 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 (一) 懷孕相關疾病: 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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