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1 項,包含: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者不…、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或任何挑選手術或天生畸形矯正、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標準型:
| 補償項目/投保計畫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
|---|---|---|---|---|---|---|---|---|---|---|
| (甲)每日住院費用限額 | 500 | 7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
| (乙)外科手術 費用限額 | 基數 | 15,000 | 21,000 | 30,000 | 45,000 | 60,000 | 75,000 | 90,000 | 105,000 | 120,000 |
| 按上列基數乘以後附「外科手術費用表」所載之百分比率,最高者可達500%。 | ||||||||||
| (丙)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限額 | 12,500 | 17,500 | 25,000 | 37,500 | 50,000 | 62,500 | 75,000 | 87,500 | 100,000 | |
| (丁)各項雜費每次限額 | 30,000 | 42,000 | 60,000 | 90,000 | 120,000 | 150,000 | 180,000 | 210,000 | 240,000 | |
| 每次住院總限額 | 300,000 | 420,000 | 600,000 | 900,000 | 1,200,000 | 1,500,000 | 1,800,000 | 2,100,000 | 2,400,00 |
註:
住院天數31~60天者,雜費限額增為上表之2倍。
住院天數61~90天者,雜費限額增為上表之3倍。
住院天數91~180天者,雜費限額增為上表之4倍。
住院天數181天以上者,雜費限額增為上表之5倍。
(1)本人、配偶:最高續保至75歲。
(2)子女:最高續保至2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致成之傷害或疾病,本公司概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該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該項企圖)。 二、該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四、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被保家庭成員之住院及醫療與下列情形有關時,不得申請本保險給付: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或任何挑選手術或天生畸形矯正。 二、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鑲牙裝設義齒。 四、體格檢查、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五、先天性疾病,但疝氣不在此限。 六、該被保家庭成員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病症(AIDS) 七、人工受孕手術。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保證續保及續保保險費之計算】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但所有被保險家庭成員之保障期限均已終止時,本附約即不再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官署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即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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