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生存保險金 | 【樂退規劃日起】 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每年給付保險金額x20%,至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含)止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註2) | 【未達樂退規劃日】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註3)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累積已繳保險費x110% 【樂退規劃日起】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註3)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累積已繳保險費x110%〞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3、保險金額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保險金額(註3) |
| 豁免保險費 | 疾病或傷害致成1~6級失能/重大燒燙傷,豁免續期保費(不含其他附約)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則為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3%,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註3: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樂退規劃日」係指保險年齡到達「樂退調整年齡」之保單週年日。
| 樂退調整年齡55歲 | 樂退調整年齡60歲 | 樂退調整年齡65歲 | |||
|---|---|---|---|---|---|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10年期 | 0~45歲 | 10年期 | 0~50歲 | 10年期 | 0~55歲 |
| 15年期 | 0~40歲 | 15年期 | 0~45歲 | 15年期 | 0~50歲 |
| 20年期 | 0~35歲 | 20年期 | 0~40歲 | 20年期 | 0~45歲 |
| 55歲滿期 | 25~45歲 | 60歲滿期 | 30~50歲 | 65歲滿期 | 35~55歲 |
【0歲~未滿15足歲】3千美元~15萬美元。
【15足歲以上】3千美元~2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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