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
| 失能保險金 | 意外致成1~11級失能者,按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比例(5%~100%) |
|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 意外致成1~6級失能者,按月給付1%保險金額,給付期限為100個月,且同一被保家庭成員給付以一次為限。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意外傷害住院給付: 意外住院,每日給付0.1%保險金額,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上限90日。 骨折未住院給付: 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完全骨折但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表,按條款所列骨折別之完全骨折日數乘以0.05%保險金額給付骨折未住院日額保險金;若同時蒙受2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 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 |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或失能者,另依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的2倍給付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給付50%保險金額,並以一次為限。 |
|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 因意外住院接受手術者,按5%保險金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若因意外住院而治療項目為清創或縫合且傷口大於5公分(含)時,按0.5%保險金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傷害住院手術」不含骨折手術、徒手復位術、移除內固定手術 及清創、縫合傷口小於五公分之手術。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較高等級之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且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家庭成員,其「身故保險金」及「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註2:係指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 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 準,詳見條款附表二)
註3:如為不完全骨折者,則按完全骨折日數1/2給付;如為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1/4給付。
註4:「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 於兩地間之固定路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 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路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動力車輛。
(2)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航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機動船舶。
(3)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固定航線或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機。
註5:「住院」係指被保家庭成員因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家庭成員犯罪行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5 頁,共 16 頁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家庭成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診療時,本公司 仍給付保險金。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九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 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後自動終止。 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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